日本很早就醒悟到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作代價,因此對環境保護的立法起步很早,且在環保立法的細分化上,已經做到了極致的地步。
  日本富士市環保廳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1958年,日本制定了《水質保護法》和《工廠廢物控製法》; 1967年,通過了《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同年日本還頒佈《公害對策基本法》;1974年日本頒佈《公害健康賠償法》,以後更陸續頒佈了一系列環保法規。上個世紀70年代,日本內閣成立了專門的防止和治理污染機構,該內閣因此也被稱為“公害內閣”,“公害內閣”通過了《廢棄物處理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等14項環境保護法案。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又頒佈了《環境基本法》、《節能法》、《再循環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以及《21世紀議程行動計劃》等。
  另外, 日本立法機構制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非常具體。詳細的規定使得監測、處罰、治理有詳細而具體的依據,不僅企業難以渾水摸魚,也便於公眾、媒體等進行監督。
  (原標題:和水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手雙腳都數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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