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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今報見習記者 李瀚
  通訊員 劉澤方
  外出打工掙錢養家本屬不易,卻不承想在建築工地幹活時被從天而降的水泥塊將手臂砸傷,導致九級傷殘。責任該由誰來承擔?開發商、建築商、外牆保溫分包商三家各執一詞。
  11月18日,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某建築公司與被告某外牆保溫公司共同承擔原告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3萬餘元,某開發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2年初,陳某經人介紹,來到新鄉市某建築工地從事樓房外牆保溫安裝工作。同年5月7日,陳某正在樓房底層施工時,突然被從樓上墜落的水泥砸傷左臂,致使左臂橈骨外傷性骨折,經兩個多月住院治療,目前活動功能障礙,影響工作和生活。經鑒定陳某傷情已構成九級傷殘。
  陳某稱,事發後多次找工地和開發商等三方,均被各種理由推脫,要求賠償也一直未果。他隨後將開發商、建築商和分包商三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開發商庭審時稱:陳某主張的是建築商施工砸傷,現場施工的只有建築商和泡沫保溫分包商,我公司沒安排施工人員,故我公司不可能發生侵權行為。陳某受傷是事實,但應由泡沫保溫分包商公司承擔,我們與他們有合同,工地安全責任由他們負責。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為泡沫保溫分包商所雇用施工人員,泡沫保溫分包商應對其施工安全負有保護責任和義務。
  建築商與泡沫保溫分包商在同一個施工工地施工,陳某及證人又指證其建築商施工人員從高層拋下水泥塊砸傷陳某,建築商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應與被告泡沫保溫分包商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開發商是該2號樓的發包方和受益方,且對泡沫保溫分包商及建築商施工中的安全施工監督不力,造成此安全事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辯解已與雙方簽訂承包合同,安全方面由各自負責的理由因系內部承包合同,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故其辯解理由不予採納,遂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以上判決。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水泥塊砸傷民工 三方共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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